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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亳州讨债公司 时间:2026-03-19 点击:64 官网:https://bozhou.wjfzxh.com/
杨某租赁孙某位于北安市铁西区汽车产业园内的库房,协议约定租期三年,自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,每年租金6万元,保证金2万元,保证金在租期后两年顶抵1万元房租,同时协议约定该库房冬季供暖期温度达到10度以上,杨某交付孙某租金及保证金共计8万元。后因库房温度未达到协议约定温度,杨某另行租赁房屋,在此期间孙某将该库房再次对外转租。后杨某将孙某诉至北安法院,经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:解除租房合同,并由孙某返还杨某租金及保证金共计8万元。
调解书生效后,孙某未如期履行,杨某申请强制执行,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承办人通过调取诉讼卷宗发现二人系合作关系,矛盾对立程度较低,存在和解履行基础,且执行标的额不大,符合《黑河市司法局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“执行+调解”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》要求的“执行+调解”联动执行条件。承办人立即梳理卷宗材料,制作执行案件委托调解函,通过会商会议确定的联络员进行了案件流转。
案件移送后,由北安市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,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沟通,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,促使双方再次协商和解事宜。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向执行双方告知了调解原则、权利义务、流程期限、法律后果,并围绕履行期限、履行方式、履行金额、担保方式、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开展沟通。调解员以亲和的语言释法明理、疏导情绪、平衡利益,相关工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。 最终,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:由孙某以每月工资偿还杨某欠款,杨某同意为孙某每月保留1100元生活费,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。
协议达成当日,北安市司法局“执行+调解”联络员向北安法院联络员流转回执行和解协议书,案件仅用5日即顺利执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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